数据治理论坛: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分论坛焦点】
光明日报乌镇11月10日电(记者张晓华)“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的基础是技术创新成果的应用,运用技术手段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风险的防控体系,真正使数据流动起来,发挥作用、产生价值,为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赋能。”11月10日,在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数据治理论坛上,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副理事长黄澄清建议,要从坚守法律底线、加大政策宣传、推动数据安全技术创新、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促进数据有序高效流动,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推动者、积极的实践者,中国愿同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推进数据治理工作,维护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的国际环境,为全球的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副局长方新平指出,随着《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出台并正式施行,我国数据出境的安全管理制度框架进一步健全完善。
全球IPv6论坛主席拉提夫·拉蒂德介绍了澳门科技大学和弗劳恩霍夫协会解决涉及个人信息的科研数据跨界流动难题的有益探索,通过使用IPv6技术确保过程可追溯,使用嵌入IDS连接器满足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合规性,为澳门与欧盟之间的科研数据双向传输探索了可行的路径。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11日 08版)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